花8万请知名导演直播带货,最后只卖出6瓶!这家公司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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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7月16日晩上,有一场直播带货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据上观新闻报道,带货的主播之一是知名导演王晶,有如此名人出场,想必号召力不一般。但是事后,出钱的护肤品公司却厥倒了,因为花了8万元“坑位费”,最后只卖出去6瓶产品,总计800余元。巨大心理落差下,日前,该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2020年的7月16日晩上,有一场直播带货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据上观新闻报道,带货的主播之一是知名导演王晶,有如此名人出场,想必号召力不一般。但是事后,出钱的护肤品公司却厥倒了,因为花了8万元“坑位费”,最后只卖出去6瓶产品,总计800余元。

巨大心理落差下,日前,该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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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导演王晶

大主播大导演助力带货,企业满怀期待

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网络昵称)和其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晶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晶”。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花8万请知名导演直播带货,最后只卖出6瓶!这家公司起诉了

图片来源:上观新闻 截图

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该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00:07左右。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晶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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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晶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造成其经济损失。

因此,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2820元、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故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被告经纪公司辩称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违约行为,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安排了直播推广活动,协议已履行完毕。

对于原告所述的擅自转委托事项,被告经纪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即为安排直播推广活动,实际虽是由被告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但也实现了双方的签约目的。

而对于推广时段、销量,双方协议中未予以约定。对于导演王晶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晶,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故,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络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诉讼请求。网络科技公司已按照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

王晶作为直播搭档,允许该场直播推广活动使用其肖像予以宣传,并在直播前几天摄制了预热视频,为该场直播推广造势吸引人气。直播搭档并非一定要在产品推广期间出镜,且若王晶对原告产品进行介绍,则违反了直播的规则,会产生形成产品代言关系的误解。原告产品的直播时段为凌晨00:07左右,产品直播的时段是根据签约的时间先后来安排的,凌晨时段还安排了一轮抽奖,人气较好。产品的销量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有关,与其无关。另外,直播当天曾邀请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至现场观看,工作人员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

网络科技公司出示了王晶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证明王晶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对于该预热视频,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直播搭档不仅要参与预热活动,也应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以提高观看人数增加销售量。

记者近日获悉,宝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过程中王某始终未出镜,认定经纪公司履行合同时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应退赔3.5万元。

周到上海记者 姚沁艺 胡明冬,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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